[安全用火!]森林用火“十严禁”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发布者:信息中心

据央视新闻消息,云南省临沧市、文山州两地突发山火,有人员伤亡。3月16日18时10分许,临翔区圈内乡斗阁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5.33公顷。经市、区组织人员全力扑救,16日23时许,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扑救过程中,3名扑火人员牺牲,1名受伤,目前正接受治疗。

3月17日,临翔区山火突然复燃,云南森林消防总队大理支队消防员立即抵达现场展开扑救。目前已全部扑灭,火场转入清理看守阶段。据通报,起火原因、财产损失等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

316日18时20分左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沙德镇俄巴绒村发生一起火情。在增援队伍到达前,由四川省森林消防总队甘孜支队峨眉山靠前驻防分队消防救援人员、地方专业扑火队、民兵队伍组成的扑救力量兵分两路先期展开处置。各扑救力量已于17日7时起,按照既定部署,梯次投入火场展开扑救行动。

春季是森林火灾多发期降雨量偏少火灾隐患较大易发生森林火灾进山入林请做到“森林防火十严禁”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放火罪/失火罪量刑标准

放火罪/失火罪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放火罪

·故意放火烧毁林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失火罪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e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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